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5〕1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5〕12号
当事人:怀化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龙津路****13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4935916N。
法定代表人:李**,男,汉族,1967年*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吕厝村***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425**。
委托代理人:栾**,女,汉族,1984年3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88号7栋2单元10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8****204**。
当事人建设的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鼓楼广场南侧的芷江中国侗都第一期项目(1#、4#楼及地下室),属于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由当事人建设的芷江中国侗都第一期工程(1#、2#、3#、4#楼及地下室)建设规模共42151.23㎡(26468.33㎡计容,15682.9㎡不计容),总投资5579.63万元。当事人于2017年9月12日开工建设至2019年9月27日建成1#楼、4#楼及地下室,建筑面积17965.56㎡,属于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进行交付,至2025年11月3日,1#楼交付商铺34户,4#楼交付商铺25户、住宅3户,出租3户,当事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5日前改正。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既未停止使用也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0月2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5〕12号),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当事人建设的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鼓楼广场南侧的芷江中国侗都第一期项目(1#、4#楼及地下室)未经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二: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9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建消责停(改)通字〔2025〕001号),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建设的中国侗都第一期工程(1#、、4#楼及地下室)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案涉项目的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5〕12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建设的中国侗都第一期项目(1#、4#楼及地下室)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八: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20170727号),证明当事人建设的中国侗都第一期工程(1#、4#楼及地下室)的位置及用地性质;
证据九: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芷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655号),证明中国侗都第一期工程项目(1#、4#楼及地下室)产权单位为当事人;
证据十: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3027201709120101),证明中国侗都第一期工程项目(1#、4#楼及地下室)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建设单位为当事人;
证据十一: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当事人建设的芷江中国侗都第一期项目(1#、4#楼及地下室)于2019年9月27日竣工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不动产测量报告(1#、4#),证明当事人建设的芷江中国侗都第一期项目(1#、4#楼及地下室)层数及具体建筑面积;
证据十三: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3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芷江中国侗都第一期项目(1#、4#楼及地下室)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十四: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五: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12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5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六: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为确保本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能够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十七: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既未停止使用也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5〕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辩称:当事人建设的中国侗都项目于2015年2月9日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认竞买的该地块,分8#、11#地块,共计面积为85.58亩,但是至今因政府征拆原因导致当事人只办理了8#地块中的15581㎡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第0006655号,另8#地块还有9107㎡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该项目是统一设计并经过芷江县规会审通过的。至今当事人只建了1#,4#两栋楼及地下车库,共计建筑面积约17965㎡,主体已验收。但因为该项目的消防防火主要设施设备(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等)原设计是在该项目8#地块东南角未征拆(地块至今征拆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当事人无法施工建设,从而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时办理已建项目的综合验收,也无法达到综合验收条件。3年前,经当事人与建设局积极沟通协调,芷江建设局同意对已建1#、4#楼地上建筑进行消防验收。公司投资把消防设施临时建设好,达到已建项目在发生火灾时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当时建设局、芷江安监局、芷江城中派出所、芷江消防大队以及当事人共同对项目进行了消防验收。当时把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情况向芷江县安监委作了消防验收情况说明,该项目的门面商铺也保证了正常营业状态,但是要求办理正规综合验收手续,该项目暂时无法达到条件,尤其现在走网上验收,线上审批难度更大。当事人现将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向本机关说明,不是当事人主观有意未办理消防验收,而是由于政府征拆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实施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从而导致当事人未取得消防验收和综合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因政府征拆原因导致的结果属于自然不可抗力情形。望贵本机关明察,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尽早办理好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机关经复核认为,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是确保消防安全的关键,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消防安全强制性行政程序,当事人建设的芷江中国侗都第一期工程(1#、4#楼及地下室)属于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进行交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9月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建消责停(改)通字〔2025〕0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立即停止使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现行消防规范出具相关整改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按图整改,申请消防验收,方能投入使用。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1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立即停止使用,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既未停止使用也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自然不可抗力情形,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整改要求停止使用也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消防验收,也未报验,擅自投入使用。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中国侗都第一期工程1#楼、4#楼所建房屋及地下室,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并处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1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