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2号
当事人:芷江通洁清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前进路***园住宅小区9栋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DKLFP2XE。
法定代表人: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村五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2****327*。
委托代理人:黄**,男,侗族,1970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宿舍,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70****341*。
当事人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七里桥海峡大道与机场之间蓝莓园处倾倒污水、淤泥、粪便,涉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下水道清污、疏通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2025年11月1日、2026年1月31日使用车牌号为湘N75075的吸粪车将下水道清污、疏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淤泥、粪便运输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七里桥海峡大道与机场之间蓝莓园处进行倾倒,3次总计倾倒污水、淤泥、粪便9立方米,重量9吨,当事人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2月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向本机移送的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七里桥海峡大道与机场之间蓝莓园处倾倒生活垃圾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2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案涉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2月10,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2月12日,本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明当事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七里桥海峡大道与机场之间蓝莓园处倾倒生活垃圾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2月12日,本机关对举报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七里桥海峡大道与机场之间蓝莓园处倾倒生活垃圾的事实;
证据六: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6年2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2025年11月1日、2026年1月31日使用车牌号为湘N75075的吸粪车将污水、淤泥、粪便运输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七里桥海峡大道与机场之间蓝莓园处进行倾倒,总计倾倒9立方米,重量9吨的事实;
证据八: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牌号为湘N75075的吸粪车的产权人为当事人;
证据九: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十: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为确保本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能够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6年2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2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3月1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6年2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三:2026年3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七里桥海峡大道与机场之间蓝莓园处倾倒生活垃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3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2025年11月1日、2026年1月31日,3次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七里桥海峡大道与机场之间蓝莓园处倾倒污水、淤泥、粪便总计9立方米、重量9吨,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情形: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或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单位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 年3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