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3-24 09:57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1

当事人:杨**,性别:男,民族:侗族,出生年月:1966年**日,身份证号码:4330271966****161*,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村四组1号。

当事人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胥凌成、郭发元、李静、李果、欧正海进行住房建设,违反《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3组胥凌成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中旬开工建设 ,房屋长10.6米,宽9.1米,建筑一层,总面积96.46平方米,主体结构已完工;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芷江镇社塘坪6组15号郭发元的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于2025年12月6日开工建设,房屋长10.4米,宽15.7米,建筑一层,建筑面积163.28平方米,已完工;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芷江镇社塘坪村7组李静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中旬建开工建设,房屋长10.4米,宽15米,建筑面积156平方米,计划建设二层,现完成地下室框架结构建设;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八组李果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份开工建的,房屋长10.7米,宽11米,计划建二层,总面积235.4平方米,现二层主体结构已完工;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桃花溪四组欧正海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开工建设,房屋长8.7米,宽11.8米,计划建设二层,总面积205.32平方米,现已完成二层主体结构建设,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1月2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1号),证明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郭发元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李静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李果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欧正海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胥凌成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芷江镇郭发元、李静、李果、欧正海、胥凌成、违法建房的函,证明芷江镇郭发元、李静、李果、欧正海、胥凌成的住房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2月2日,本机关对郭发元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李静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李果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欧正海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胥凌成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22张),证明郭发元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一层(建筑面积约163.28㎡)施工单位为当事人、李静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一层、(建筑面积156㎡)施工单位为当事人、李果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二层(建筑面积235.4㎡)施工单位为当事人,欧正海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二层(建筑面积205.32㎡)施工单位为当事人、胥凌成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一层(建筑面积96.46㎡)施工单位为当事人以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及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6年2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2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郭发元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李静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李果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欧正海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胥凌成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2026年2月11 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郭发元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李静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李果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欧正海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胥凌成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证明上述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当事人;

证据七: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证据八: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6年2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2月25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2026年2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一:2026年2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行为。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3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建设的芷江镇胥凌成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经建成一层(面积96.46㎡),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五节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超过一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由当事人建设的郭发元的住房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经建成一层(面积163.28㎡),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五节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超过一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由当事人建设的李静住房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完成地下室框架结构建设(面积156㎡),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五节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超过一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由当事人建设的李果的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建设二层(建筑面积235.4㎡),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五节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已开始施工进度超过一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由当事人建设欧正海的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建设二层(建筑面积205.32㎡),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五节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已开始施工进度超过一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胥凌成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当事人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郭发元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当事人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李静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当事人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李果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当事人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欧正海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

上述处罚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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