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3号
当事人:毛*政,出生年月:1985年*月*日,性别:男,民族:侗族,身份证号码:4312281985****281*,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杨公庙乡大新田村***组9号,联系电话:13787**3338。
当事人:姚*,出生年月:1989年*月**日,性别:男,民族:侗族,身份证号码:4312281989****181*,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蕨菜溪村***组5号,联系电话:189745**097。
2026年1月18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与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联合检查,发现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土桥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养殖废水,存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与湖南省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土桥村大围坪组猪场从事牲猪养殖,2026年1月18日至2026年2月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直径16厘米埋地PVC管向湖南省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正大门前35米处污水处理管网沉淀井排放养殖产生的污水、粪便,日排放量50m³,造成土桥生活污水处理厂粪污淤积,导致处理系统瘫痪,直接经济损失8500元,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行政机关对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2号)及附件(关于土桥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情况联系函、现场检查照片资料、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粪便的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对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运维人员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粪便,日排放量50立方米的事实;
证据三:本机关对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运维人员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芷城调证通字〔2026〕3-1号)、取证单,证明本机关向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调取涉案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运维人员提供的现场视频影像、现场照片、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记录表,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粪便,日排放量50立方米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涉案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本机关对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3-1号),证明本机关要求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出租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七: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出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证据八:本机关对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由当事人承租的事实;
证据九: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供的猪场租赁合同及当事人微信支付租金截图,证明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土桥村大围组猪场由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租赁,当事人毛德政向出租方支付租金5万元的事实;
证据十:本机关对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征询意见函(芷城执征函字〔2026〕1号)及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证明当事人未向行业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十一:本机关对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芷城调证通字〔2026〕3-2号)、取证单,证明本机关向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二: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土桥镇污水管网图,证明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污水排入的直径16厘米埋地PVC管及污水处理沉淀井为土桥镇污水管网的事实;
证据十三: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排放污水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向城镇排水设设施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事实;
证据十四: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证明,证明土桥镇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的负责现场运维的事实;
证据十五: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延续运营合同,证明土桥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为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十六: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怀化平价管道清理有限公司清污费用发票及清污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00元的事实;
证据十七: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当事人姚*、毛*政的立案通知书(芷城执立通字〔2026〕3-1号、芷城执立通字〔2026〕3-2号)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3-3号、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3-4号),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达要求当事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十八:本机关对当事人姚*、毛*政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3-1号、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3-2号),证明本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达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九:本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的案件当事人姚*、毛*政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十:本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向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埋地PVC管与沉淀井连接处排水口封堵的事实;
证据二十一:视听光盘(送达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复查现场视频及对当事人的通话记录),证明当事人拒不配合本机关案件办理,本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当事人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二十二:土桥镇政府向本机关提供的工作证明,证明本机关邀请的见证人主体适格。
以上证据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2026年4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听证要求。应当事人要求,本机关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接收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当事人签署的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租赁合同拍摄照片打印件一份;2、未签署的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猪场租赁合同拍摄照片打印件一份;3、微信聊天截图一份;4、照片一份。当事人辩称:一、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认定错误,应当为出租方而非承租方;二、申请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观过错要件;三、拟处罚金额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告知书的“湖南六合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签约方“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不一致,存在事实认定瑕疵;五、贵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向出租方核实排污许可相关情况,也未就历史排污问题向出租方追责,仅向申请人施压,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六、针对告知书中贵局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直径16厘米埋地PVC管向湖南省六和农牧有限公司猪场大门前35米处污水处理管网沉淀井排放养殖产生的污水、类便,日排放量50m’,造成土桥生活污水处理厂粪污淤积,导致处理系统瘫痪,直接经济损失8500元”的指控,贵局自始至终未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或依据,申请人要求执法机关在听证会上当庭出示支持告知书全部指控(包括日排放量50m³,造成土桥生活污水处理厂粪污淤积,导致处理系统瘫痪,直接经济损失8500元)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损失认定的鉴定依据等。
本机关经复核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且仅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内部的约定,主要影响的是合同的签署方,而不是第三方,民事约定不能转移行政公法责任;二、当事人没有尽到行业一般经营者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显然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对当事人拟处共同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已属于法定额度较低罚款;四、当事人提出的处罚告知书的“湖南六合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签约方“湖南六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不一致系本机关笔误,事先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且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听证要求,该笔误未减损当事人享受的权利;五、本机关承接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出租方排污许可,历史排污问题不属于本机关职能,当事人承租猪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的,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需取得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许可证;六、当事人日排放量50m³,造成土桥生活污水处理厂粪污淤积,导致处理系统瘫痪,直接经济损失8500元的事实由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2号)及附件(关于土桥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情况联系函、现场检查照片资料、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本机关对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运维人员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调查(询问)笔录、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运维人员提供的现场视频影像、现场照片、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记录表、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怀化平价管道清理有限公司清污费用发票及清污现场照片予以证实。当事人提交的两份拍摄照片合同内容不一致,且无法出示原件,本机关不予采信,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及照片与本案无关,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于2026年1月18日至2026年2月2日期间向土桥镇污水处理管网沉淀井内排放污水、粪便,日排放量50m³,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三节第三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一)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日污水排放量多于20立方米少于80立方米的。处罚基准:对非重点排水户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共同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姚*¥40000、毛*政¥4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