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7-15 11:00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600号****城写字楼10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00722579966H。

法定代表人:杨*,男,汉族,1966年**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22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66****043*。

委托代理人:李*华,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24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81****043*。

经查,2026年6月3日,由当事人监理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项目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安全事故隐患:1、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留存未拆迁民居、有住户长期居住作业区域,存在重大交叉安全隐患;2、26#楼11层主体钢筋加工安装不达标,受力钢筋双面弯钩弯折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限值要求;3外脚手架架体违规开孔,落地脚手架架体擅自预留门洞,破坏架体整体稳定性;4、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空高处作业人员未规范佩戴五点式双钩安全带、未落实高挂低用管控要求;5、悬挑脚手架构造缺失,悬挑层脚手板未满铺封闭,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设置挡脚板;6、施工现场围挡封闭不完善,施工场区未实现全封闭硬质围挡隔离,人车分流、分区管控不达标;7、履带式挖掘机违规跨界作业,利用挖掘机违规承担起重吊装作业,基坑作业区段无地基承载力专项检测资料,不满足机械作业条件。2026年6月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芷质安〔2026〕停改字第(06)号),施工单位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停工整改通知书后,以整改为由继续事实建设,当事人存在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当事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9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机关的案件移送函件(芷建移函字〔2026〕16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案涉现场的位置及现场基本情况。

3、当事人于2026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供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该建设项目监理单位为当事人。

4、当事人于2026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芷质安〔2026〕停改字第(06)号),证明当事人监理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5、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当事人于2026年7月9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及施工单位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6、本机关于2026年7月9日制作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7月12日之前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监理职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如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则对该行为的处罚不以整改结果为前提条件。

本机关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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