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1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12号
当事人:湖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龙泉湖路与滨江路交汇处***十里江湾**栋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L6WH2T。
负责人:徐*伟,男,汉族,1984年**月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江山市**镇**村门口垄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84****551*。
委托代理人:肖*,男,汉族,1975年**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区**巷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5****041*。
当事人承包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消防工程涉嫌转包,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消防工程承包单位,该工程项目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一中东大门正对面,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与发包单位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第一分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款壹佰贰拾壹万捌仟壹佰壹拾陆元(¥1218116),于2025年7月中旬开工建设。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部,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施工现场负责人洪诗来没有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转包认定,当事人存在转包的违法行为。至案发,该工程项目已完成20#楼和26#楼第一层的施工,29#楼未入场施工,尚未进行工程款结算。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7月17日前改正。2026年7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工程项目已停工,当事人已按整改要求任命关键岗位人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现场施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6月1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15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2026年7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承包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消防工程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该工程项目的位置、施工进度、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本机关于2026年7月2日对当事人和洪诗来送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2-1号、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2-2号)及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恒和施工现场负责人洪诗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将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消防工程转包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询身份合法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五: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证明当事人系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
证据六: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消防工程实名打卡记录,证明当事人承包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消防工程于2025年7月中旬开工至2026年4月22日期间无关键岗位人员现场履职的事实;
证据七: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2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7月17日改正;
证据八: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文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九: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2026年7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及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文件(湖北联齐(2025)0918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员工劳动合同,证明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消防工程项目已停工,当事人已按整改要求任命关键岗位人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现场施工。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工程项目至案发已完成20#楼和26#楼第一层的施工,29#楼未入场施工,尚未进行工程款结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将该项目工程全部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参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三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转包或违法分包部分涉及的金额高于合同价款30%,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工程合同价款壹佰贰拾壹万捌仟壹佰壹拾陆元(¥1218116)的0.8%处以罚款:
处人民币玖仟柒佰肆拾肆元玖角贰分(¥9744.92)的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国伟按单位罚款数额玖仟柒佰肆拾肆元玖角贰分(¥9744.92)的8%处以罚款:
处人民币柒佰柒拾玖元伍角玖分(¥779.59)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