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1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8-13 10:24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11号


当事人:芷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县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32876024T。

法定代表人:高*阳,男,汉族,1978年*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镇**街六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8****003*。

委托代理人:肖*奇,男,汉族,1988年*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杨家组11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021988****001*。

当事人施工的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一中东大门正对面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该项目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一中东大门正对面,于2026年2月份开工建设。2026年6月3日,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事故隐患:1、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留存未拆迁民居、有住户长期居住作业区域,存在重大交叉安全隐患;2、26#楼11层主体钢筋加工安装不达标,受力钢筋双面弯钩弯折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限值要求;3外脚手架架体违规开孔,落地脚手架架体擅自预留门洞,破坏架体整体稳定性;4、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空高处作业人员未规范佩戴五点式双钩安全带、未落实高挂低用管控要求;5、悬挑脚手架构造缺失,悬挑层脚手板未满铺封闭,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设置挡脚板;6、施工现场围挡封闭不完善,施工场区未实现全封闭硬质围挡隔离,人车分流、分区管控不达标;7、履带式挖掘机违规跨界作业,利用挖掘机违规承担起重吊装作业,基坑作业区段无地基承载力专项检测资料,不满足机械作业条件,当事人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2026年6月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当事人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芷质安〔2026〕{停}改字第(06)号),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复查验收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6月15日复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6月29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16号),证明当事人施工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6年7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施工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该项目的具体位置、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本机于2026年7月1日对当事人及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送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1-1号、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1-2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及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7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国奇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臣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6年7月9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的身份适格;

证据六:2026年7月9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七:2026年7月9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证明上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当事人;

证据八:2026年7月9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芷质安〔2026〕{停}改字第(06)号),证明当事人施工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存在事故隐患,芷江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当事人停工整改的事实;

证据九:2026年7月9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监理报告,证明当事人施工的世鼎中央公园(二期)20#、26#、29#楼建设工程存在事故隐患,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当事人停工整改的事实;

证据十:2026年7月9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文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十一:本机关于2026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1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7月12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一:本机关于2026年7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二:2026年7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及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复工申请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消除事故隐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复查验收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6月15日复工。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事后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消除了事故隐患隐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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