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7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7号
当事人:湖南沛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街道**南路(富域城6栋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K5N91N。
法定代表人:龙*文,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镇**村5组2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671*。
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小河口村杨溪云树国际和平村的芷江县全域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EPC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涉嫌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由芷江和翔云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芷江县全域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EPC项目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小河口村杨溪云树国际和平村,该项目分为餐饮、会议、康体、云树书院及行政酒廊、酒店客房五个部分,总建筑面积20084.16㎡,其中新建建筑面积19528.59㎡,改造建筑面积555.57㎡,工程造价壹亿柒仟捌佰肆拾肆万柒仟伍佰叁拾元(¥178447530),属于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当事人在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4日施工建设,至2025年6月上旬,由于投资人撤资,当事人停工退场,完成该项目工程量4551.43万元,完成施工进度45%,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存在在该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建设单位于2026年7月17日向住建部门补办申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线索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7号),证明芷江县全域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EPC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该项目的建设规模、施工进度、现场开工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7号),证明本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芷江和翔云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芷江县全域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EPC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及当事人在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五:芷江和翔云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芷江县全域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EPC项目情况说明、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项目总平面图,证明当事人在芷江县全域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EPC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4日开工建设至停工退场已完成工程总量的45%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七: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7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并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八: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证据九: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1228202607170101)、芷江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证明芷江县全域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EPC项目建设单位于2026年7月17日向住建部门补办申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8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本案中,由当事人施工的芷江县全域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之城云树度假酒店EPC项目至当事人停工退场,施工进度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5%,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建设单位于2026年7月17日向住建部门补办申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鉴于当事人所涉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已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的罚款。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博文按单位罚款数额陆仟元(¥6000)的5%处以罚款:
处人民币叁佰元(¥3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