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10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8-13 10:18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10号


当事人:怀化市****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1689Y。

法定代表人:杨*,男,汉族,1966年**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22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06043*。

委托代理人:匡*毅,男,汉族,1994年*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9199****3001*。

由当事人设计的芷江兰汀苑小区建设项目、芷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嫌出借设计资质,本机关于2026年6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芷江兰汀苑小区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该建设项目于2026年3月10日开工建设,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设计、审核、校对人员李芳、吴后建、韩六顺、陈自林、王唯壹、曾德权未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存在出借设计资质的违法行为。至案发,该项目已按设计文件实施,已完成建设总量的百分之六十。当事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与上述人员解除了出借资质关系,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芷江分院系芷江侗族自治县柳树坪村气象局院内芷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2025年8月29日与芷江侗族自治县气象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资质为当事人,其中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审核、校对人员于涛、王勇、廖仁忠、马小平、张文君、吴后建、罗芸、曾德权、赵庆云、杨文凤、尹绪洋未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存在出借设计资质的违法行为。至案发,该项目已按照设计文件实施,主体结构已完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6月1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13号),证明当事人设计的芷江兰汀苑小区建设项目、芷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出借设计资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6年6月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设计的芷江兰汀苑小区建设项目、芷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该上述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本机于202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0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匡恒毅的调查询问,证明当事人未与芷江兰汀苑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审核、校对人员李芳、吴后建、韩六顺、陈自林、王唯壹、曾德权,芷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审核、校对人员于涛、王勇、廖仁忠、马小平、张文君、吴后建、罗芸、曾德权、赵庆云、杨文凤、尹绪洋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存在出借设计资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的身份适格;

证据六: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七: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芷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芷江县兰汀苑小区建设项目),证明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资质主体为当事人;

证据八: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单位参保信息,证明芷江兰汀苑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审核、校对人员李芳、吴后建、韩六顺、陈自林、王唯壹、曾德权,芷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审核、校对人员于涛、王勇、廖仁忠、马小平、张文君、吴后建、罗芸、曾德权、赵庆云、杨文凤、尹绪洋没有与当事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证据九: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文件(怀市设院〔2026〕4号)、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号码:0072-1083-2460-1100、0083-5072-8397-1100)、电子发票(发票号码:25432000000012319046),证明当事人存在出借设计资质的违法行为;

证据十: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0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6月26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于2026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文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十二: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二:2026年6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及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解除租借资质文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过本机关责令改正后与上述人员解除了出借资质关系,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出借资质给个人实施芷江兰汀苑小区项目设计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过本机关责令改正后与上述人员解除了出借资质关系,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罚款。

当事人出借资质给个人实施芷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过本机关责令改正后与上述人员解除了出借资质关系,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罚款。

上述处罚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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