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1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10-20 15:44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15号


当事人:周*平,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乡县大鲸港镇**村030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8****671*。

当事人承包施工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25日开工建设,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年9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施工承包方,该项目工程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商贸物流园,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与建设单位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经营者唐*飞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内容包括砌墙、地砖、吊顶、顶面、墙面装饰、房间门、室内广告制作安装、水电、消防二次改造、清扫建筑垃圾所有工程,工程装饰装修建筑面积3435㎡,合同造价948000元(其中:装饰装修施工827200元、消防改造120800元),属于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当事人在该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25日开工建设,2026年6月22日完工。当事人存在在该项目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2026年9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5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9月28日前改正,2026年9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经中健建设有限公司设计,经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已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21号),证明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施工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13张),证明该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项目的位置、施工进度、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4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该项目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6-03-25),证明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建设规模、合同价款。

证据七: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具体施工内容。

证据八: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5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9月28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文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十: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一:本机关于2026年9月29日09时42分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施工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经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已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10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拒不配合或隐瞒情节,且该项目工程设计图纸经中健建设有限公司设计,经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合格,经责令改正后,建设单位已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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