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1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10-20 15:36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13号

当事人:许*双,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02719******201*,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竹坪铺村***组17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中旬涉嫌为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罗信君进行住房建设,违反《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9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由当事人承建的农村村民罗*君住房建设项目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1组,该建设项目为原址重建,于2026年3月中旬开工建设,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2026年4月28日建设单位向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领取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282026GG0007698),批准用地面积141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14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建筑,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至案发,该建设项目已完成三层主体结构建设,建筑面积420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一层,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9月1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19号),证明当事人存在为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罗*君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住房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于2026年9月21日对当事人承建的农村村民罗*君住房建设项目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6张),证明该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具体位置及现场具体情况。

证据三:本机关于2026年9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3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机关于2026年9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为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罗*君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8月26日出具的关于芷江镇社塘坪村罗*君超规划许可层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的函,证明农村村民罗*君住房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超层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6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湘建匠2023122800063)。

证据七:当事人于2026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八: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8月31日向当事人作出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编号:2026-0801),证明当事人为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罗*君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于2026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供的建筑工程合同书,证明农村村民罗*君住房建设项目施工承包方为当事人。

证据十:当事人于2026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282026GG0007698),证明农村村民罗*君住房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建设规模。

证据十一:本机关于2026年9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3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9月30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于2026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文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十三:本机关于2026年9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由当事人承建的芷江镇罗*君住房建设项目超层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该建设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机关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20日

打印 来源:芷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