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14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14号
当事人:芷江县****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中国**芷江*****园项目区1栋门厅、155号、206-269、30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K5397G4K。
经营者:唐*飞,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村六组16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8****001*。
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87****363*。
当事人建设的芷江县****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25日开工建设,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年9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芷江县****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建设单位,该项目工程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商贸物流园,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与施工承包方周*平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内容包括砌墙、地砖、吊顶、顶面、墙面装饰、房间门、室内广告制作安装、水电、消防二次改造、清扫建筑垃圾所有工程,工程装饰装修建筑面积3435㎡,合同造价948000元(其中:装饰装修施工827200元、消防改造120800元),属于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当事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25日开工建设,2026年6月22日完工,2026年7月28日试营业投入使用,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2026年9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9月28日前改正,2026年9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经中健建设有限公司设计,经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合格,当事人已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9月18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20号),证明当事人建设的芷江县****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建设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13张),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项目的位置、施工进度、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14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经营者唐*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及接受调查询问身份合法。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七: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6-03-25),证明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建设规模、合同价款。
证据八: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中国供销芷江商贸物流园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LZJ-YXHT-2025-01),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
证据九: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具体施工内容。
证据十: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14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9月28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文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十二: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三:本机关于2026年9月29日09时42分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建设的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经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合格,当事人已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10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拒不配合或隐瞒情节,且当事人建设芷江县米漾米居酒店装修装饰、消防工程设计图纸经中健建设有限公司设计,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合格,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按合同价款玖拾肆万捌仟元(¥948000)的1%处以罚款:
处人民币玖仟肆佰捌拾元(¥948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