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该《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的必要性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控工作,防止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我县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芷政函〔2025〕40号),划定了禁烧区、限烧区。现因上位法重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日施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依据合法、严肃、连续,避免因旧法废止导致处罚条款“悬空”,亟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原通告作适应性修订。本次修订不调整禁烧/限烧物理范围,仅更新处罚依据与执法分工,属法定衔接性质,时间窗口紧、法治风险高,须于新法施行前完成印发。
二、制定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
2026年6月,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安排及相关部门意见,启动对原《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的适应性修订立项。修订严格限定在“换依据、明分工、不动区”范围内,不重新划定禁烧区、限烧区。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
因本次为适应性修订,未重启全域调研。仅组织专班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131条与原通告第三条第(三)项逐字比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执法的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情况
1、2026年7月15日至8月13日,在县政府官网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对“禁烧/限烧范围”的调整建议。
2、2026年7月30日,将征求意见稿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征求意见,重点审核法律责任条款与新法典的适用性。
(四)制定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局务会审议认为:该通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131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授权精神;原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拒不改正处500元”的阶梯表述,调整为法典直接授权的“500—2000元”区间,更契合新法且便于乡镇一线执法;城市(含城乡结合部)明确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与法典“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一致。2026年10月19日,经第九届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通告》分三大部分:一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二是禁烧区、限烧区范围(完全沿用原通告划定成果,不重划);三是禁烧区、限烧区管控要求(其中法律责任条修改为:“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含城乡结合部)的行政执法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此款直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131条,替代原通告的旧表述)。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延续2025年划定阶段借鉴的益阳、湘潭、浏阳“网格化监管”模式,村(社区)级巡查责任、禁烧限烧标识等配套机制不变,仅执法罚则文字随法典更新,不与外地新法衔接做法冲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已经对照法典、局务会审议、征求意见和法制审核,内容成熟,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