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芷环罚〔2026〕03号
当事人名称:芷江张哥汽修店
经营者:张道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MPDBE00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三里坪加油站斜对面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16至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6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执法人员在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检测线上停放一台湘N9Y802轻型厢式货车,该车外观存在异常。车辆实际所有人李**委托你对车辆进行维修,你在维修过程中擅自将车厢下油箱处连接管道断开,外挂油桶、绕开原车油箱及原厂供油系统直接供油。完成非法维修服务后,你擅自将湘N9Y802轻型厢式货车驾驶至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环保检测线上待检,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17日;提供单位:芷江张哥汽修店;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张哥汽修店(经营者张道明)与本案主体适格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6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对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环保检查线上停放一辆号牌为湘N9Y802轻型厢式货车,该车车厢下油箱处连接管道断开,用塑料软管从车厢下外挂油桶、绕开原车油箱的方式直接供油进行检测,涉嫌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张。提取时间:2026年4月16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张哥汽修店(经营者张道明)涉嫌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李泽东、张道明、杨前进)3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7日;提供(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张哥汽修店(经营者张道明)涉嫌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5.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外观检验表、在用车检验报告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作出)单位: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湘N9Y802轻型厢式货车存在设备(技术)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事实。
6.证据名称: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7日;提供(作出)单位: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授权其公司环保检验员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
7.证据名称:芷江**汽修厂《关于湘N9Y802轻型厢式货车的认定意见》一份,芷江**汽修厂(M站)业务审批表、芷江**汽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8日;提供单位:芷江**汽修厂;证明内容:芷江**汽修厂(具有M站资质)认定湘N9Y802车辆油箱及供油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此维修服务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8.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已向张哥汽修店(经营者张道明)送达《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芷环责改〔2026〕04号)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芷环罚告〔2026〕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