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文综罚字〔2026〕F-0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文综罚字〔2026〕F-06号
当事人: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芷江营业部
投资人:邓**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DGKH4068
经 营 地 址 :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芷江镇明山巷**********门面
据邓某举报,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芷江营业部“违规组团经营,未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2026年07月30日10时50分,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工作人员唐文春18131121010,补钧18131121006对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芷江镇明山巷**********门面的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芷江营业部进行亮证亮码检查核实。检查发现该营业部在2026年07月24日与彭**等35名旅游者签订的《酉阳2日游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当事人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摄,获取《现场检查笔录》、《酉阳2日游旅游合同书》等证据。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08月05日,依法予以立案。08月06日,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芷江营业部邓**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签字确认。08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当事人在2026年07月24日与彭**等35名旅游者签订的《酉阳2日游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1份,负责人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性质的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酉阳2日游旅游合同》1份、《出团通知》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对该单位经营负责人邓**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日常检查及行政处罚案件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 2025 年07月24日-2026年07月24日一年时间内无违法行为及相应被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日,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当事人于 2026年 07月24日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一项)的规定关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二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经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及年度行政处罚台账, 当事人 2025年07月24日-2026年07月24日一年时间内无违法行为及相应被处罚记录。当事人于 2026年 07月24日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229 所述“ 1 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按照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6年09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芷)文综罚告字〔2026〕F-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截至09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综上,当事人在2026年07月24日与彭**等35名旅游者签订的《酉阳2日游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的事实。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附后),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支付、手机银行app、企业/个人网银、支票等方式转账、线下柜台交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复议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9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1:相关法律法规
一、《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 229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2: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复议机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北街
联系电话:0745-682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