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5号
当事人:杨*,性别:男,民族:侗族,出生年月: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0271965****421*,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碧涌村***组。
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碧涌村***组(碧涌镇**西侧)杨志柏住房扩建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开工建设,当事人涉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碧涌村***组(碧涌镇**西侧)杨*柏住房于2015年9月30日购入并取得用地许可,2025年11月17日,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承建对该住房沿碧涌镇河岸进行改扩建,扩建房屋长11.6米,宽7米,呈7字型布局,总计三层,建筑面积140㎡,主体结构已完工,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4月1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5号),证明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杨*柏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住房建设的行为。
证据二: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对杨*柏农村住房住房扩建项目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7张),证明杨*柏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三层(建筑面积约140㎡)施工单位为当事人及该项目的的具体位置、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5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杨*柏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六: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证据七:2026年4月20 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杨*柏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证明杨*柏农村住房扩建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当事人。
证据八: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杨*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杨*柏原住宅房屋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6年4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5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4月24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2026年4月2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一:2026年4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行为。
证据十二: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为确保本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能够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5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由当事人建设的杨*柏住房扩建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建设三层,建筑面积140㎡,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五节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已开始施工进度超过一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捌千元(¥8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