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6〕4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5-26 09:49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6〕4号

当事人:胡*祥,性别:男,民族:侗族,出生年月: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0271977****203*,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竹坪铺乡五里牌村***组。

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蚂蝗塘村***组李*军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开工建设 ,当事人涉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蚂蝗塘村***组李*军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开工建设 ,房屋长10.2米,宽16.6米,总面积169.32平方米,建筑一层框架已完工,主体未封顶,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4月1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6〕4号),证明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李*军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行为;

证据二:2026年4月21日,本机关对李*军农村住房住房扩建项目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5张),证明李*军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一层(建筑面积约169.32㎡)施工单位为当事人及该项目的的具体位置、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6年4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6〕4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4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李*军农村住房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六: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证据七: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李*军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证明李*军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当事人;

证据八: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李*军的住房建设项目于2026年4月8日已取得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九:2026年4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6〕4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4月21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2026年4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一: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为确保本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能够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6年4月2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承建李*军的住房建设项目于2026年4月8日已取得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5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由当事人建设的李*军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建筑一层框架已完工,主体未封顶,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五节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超过一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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