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4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10-22 09:00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41号


当事人:芷江**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RBC01X7

投资人:邱**

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0***2810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河西么家坪(**宿舍楼门面)

2026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药品安全检查时,在该药店(合格区)进门里面房间靠墙药柜第一层到第三层发现:东升利康®十全大补膏等5个品种的药品。本局执法人员用“码上放心”APP扫描该批药品的药品追溯码,稽查结果均显示收货企业为芷江胡映江中医综合诊所。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及购进公司的相关资质。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8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品   名

生产厂家

批准文号

生产

日期

批号

有效期至

数量

东升利康®十全大补膏

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Z11020539

2026.01.06

26150102

2029.01.05

4瓶

妙医扁鹊®山药丸

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Z11020870

2025.12.17

25371201

2028.12.16

5盒

妙医扁鹊®冠心生脉丸

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Z20033129

2024.08.10

24500804

2027.08.09

5盒

妙医扁鹊®养血荣筋丸

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Z11020875

2026.03.06

26220305

2029.03.05

4盒

妙医扁鹊®滋补肝肾丸

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Z20033105

2026.01.28

26670101

2029.01.27

5盒

经查明:当事人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依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介绍,上述药品是2026年6月份一个姓毛的业务员上门推销到该药店的,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也没有索取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及查验相关的资质。东升利康®十全大补膏共购进了5瓶,购进价格是30元/瓶,以60元/瓶的价格销售,妙医扁鹊®山药丸共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是70元/盒,以130元/盒的价格销售,妙医扁鹊®冠心生脉丸共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是75元/盒,以150元/盒的价格销售,妙医扁鹊®养血荣筋丸共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是60元/盒,以120元/盒的价格销售,妙医扁鹊®滋补肝肾丸共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是75元/盒,以150元/盒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为3050元,上述药品并未支付货款,截止到案发为止东升利康®十全大补膏以6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妙医扁鹊®养血荣筋丸以12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共销售180元,未建立药品销售记录。也未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购进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码上放心”APP稽查结果10份,证明了上述药品显示收货企业为芷江胡映江中医综合诊所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向当事人调查了解上述药品购进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了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市场主体、从事药品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投资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证据四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

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41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药品销售记录及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3050元,不足5000元。东升利康®十全大补膏以6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妙医扁鹊®养血荣筋丸以12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合计金额为180元,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购进票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情形,遵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的基准,及遵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十二、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上述违法购进的东升利康®十全大补膏4瓶、妙医扁鹊®山药丸5盒、妙医扁鹊®冠心生脉丸5盒、妙医扁鹊®养血荣筋丸4盒、妙医扁鹊®滋补肝肾丸5盒;

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018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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