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荫及子孙的重要方面,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的重要方面,切实增强做好殡葬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殡葬工作这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要事、难事抓实抓好。
1997年,国务院就正式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首次把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纳入了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殡葬改革的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 年 3 月 22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4 号公布, 2011 年 1 月 30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第一次修改, 2017 年 12 月 28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第二次修改, 2022 年 10 月 8 日湖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第三次修改),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围绕建设惠民、生态、节地、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引领,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要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从而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目前,原有《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已到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特对《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根据: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 年 3 月 22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4 号公布 ,2011 年 1 月 30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第一次修改, 2017 年 12 月 28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第二次修改 ,2022 年 10 月 8 日湖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第三次修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修订。
三、《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二十九条,由总则、丧事活动管理、火化与管理、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办法》修订的核心和目标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火化管理”、“骨灰处理”、“公墓管理”等,更加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职责。
第一章总则从原则、依据、机制、职责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主要从集中治丧范围对象、治丧活动管理、殡葬服务行业登记等进行规定;
第三章火化与管理主要从火化办理程序、火化管理等进行规定;
第四章骨灰处理与墓葬管理主要从公墓建设规划、禁葬区、骨灰存放、墓穴建设标准和使用年限等进行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从治丧活动管理责任部门职责、违规违法从事丧葬活动责任追究、非法制造经营殡葬用品责任追究、违规安葬责任追究、违规违法开办公墓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违规违法责任追究、举报检举等进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主要殡葬活动其他规定和办法实施时间等进行规定。
四、修定《办法》拟解决的问题
(一)修订本《办法》,是促进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了进一步巩固《办法》试行两年来所取得的显著成果,进一步规范丧事活动管理、火化管理、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促进我县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也是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修订本《办法》,是倡导社会文明进步的有力举措。
随着乡村振兴、移风易俗等工作的深入开展,文明素质明显提升,但在丧葬活动上还存在大操大办、互相攀比,重殓厚葬等现象,乱埋乱葬、修建硬化大墓和豪华墓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弘扬先进文化、端正社会风气,以先进的殡葬理念取代落后的土葬观念,以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封建的丧葬陋习,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更是社会文明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修订《办法》,既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有生之年善待亲人、厚养薄葬的良好风气,又有利于杜绝各种攀比歪风、奢浮之风,还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
五、本《办法》的修订过程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借鉴益阳市、常德市、怀化市、吉首市、沅陵县、会同县、辰溪县等地的成功做法,结合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修订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6月4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7月5日,同时还通过召开座谈会、进村(社区)入户走访等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9月18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10月13日召开听证会,并聘请第三方出具了成效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同时经过合法性审查,2024年7月18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定,原则同意将《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按程序予以公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依据详细对照表
正文条款 |
依 据 |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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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 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1.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 结合我县实际 |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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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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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 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 基本建设计划 2. 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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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与县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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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2. 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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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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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2. 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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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县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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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 向民政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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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大力倡导厚养薄葬,节俭治丧。(一)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二)县城规划区18平方公里为集中治丧区,集中治丧区内的居民去世后,应当在县殡仪馆或者其它室内场所举行文明吊唁活动,不得乱搭设灵堂和灵棚办理丧事活动。(三)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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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1.第二十三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 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 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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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后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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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1.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 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7 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 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 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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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中治丧区内的居民去世后,由医院或村(社区)及时将信息报送县殡仪馆。死者遗体由县殡仪馆根据与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至县殡仪馆,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至县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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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1.第十四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 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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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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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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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取得公安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一)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三)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四)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 运、火化。 前款第(四)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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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取得公安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 (一)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 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 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 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 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四)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 运、火化。 前款第(四)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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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县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含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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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 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7 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 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 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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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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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 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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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就地或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十条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 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 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 区)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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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社区)或者其亲属办理。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关于救助供养内容规定之“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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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 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 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 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 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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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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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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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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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 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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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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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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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严禁超标准埋葬。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1.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4平方米;多 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 1人,可以增加用地 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 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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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墓穴的使用年限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第二十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 20 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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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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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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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阻碍县民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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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第三十条 阻碍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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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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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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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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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民政、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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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1、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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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港澳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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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六章 附 则 1.第三十三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 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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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结合我县实际,确保我县殡葬管理工作快速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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