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用水权分配办法(试行)》《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芷江侗族自治县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6-23 10:34

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用水权分配办法》的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与湖南省关于用水权改革的决策部署,保障我县农业用水权益,规范农业用水权的确权与管理,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就文件的制定背景、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现实需求与政策背景

农业是用水大户,我县作为典型农业县,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且小微灌溉水源众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用水效率不高、水权归属不清等问题逐渐显现。制定本《办法》,旨在将上级关于用水权改革的政策精神具体化、本地化,通过科学界定农业用水权的初始分配,解决“水权归谁、有多少”的根本问题,为后续的农业水权交易、回购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政策依据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

《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办财务〔2024〕5号)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用水权确权对象与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确权对象涵盖所有利用地表水(河流、水库、山塘等)和地下水进行灌溉的用户。特别明确了对山塘、河坝、小型水库等辅助灌溉水源的确权规则,填补了无取水许可证小型水源的管理空白。

(二)用水权量化标准与分配原则

用水权确权以“以水定地、以水定产”为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基流。对于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水源,以其许可审批的总量为确权上限;对于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小型水源,按照80%的灌溉设计保证率科学核定用水权上限。分配过程中充分尊重历史用水习惯,兼顾公平与效率。

(三)用水权证管理与流转衔接

明确规定农业用水权确权周期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周期相衔接。详细规定了用水权证的变更、注销及撤销情形,确保权证的动态管理。同时,强调用水权证的权威性,指出持证人可依法依规进行水权流转,为后续开展农业水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产权保障。


 

 

 

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与湖南省关于用水权改革的决策部署,保障我县农业用水权益,规范结余农业用水权的回购与交易管理,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就文件的制定背景、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现实需求与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农业水资源资产,激发农业用水户的节水内生动力,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率、高效益领域流动,我县在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政府回购机制,解决“节余农业水权怎么流转、政府怎么收储”的操作难题,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主要政策依据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

《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办财务〔2024〕5号)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交易模式与参与主体

本办法明确了两类主要的交易场景:一是灌溉用水户之间的自主协商交易,允许用水户在保障基本用水的前提下进行余缺调剂;二是跨行业交易,即在保障农业基本用水后,允许将节余农业水权向生活、工业和生态等非农领域流转。参与主体涵盖了农户、家庭农场、农民用水户协会、各类企业及政府机构。

(二)政府回购机制与价格形成

建立政府主导的回购机制,明确在干旱年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应急抗旱等特殊时期,政府有权依法回购农业水权,以保障区域水安全。同时,提出建立水权交易指导价格体系,鼓励通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防止恶意炒作或低价倾销。

(三)收益分配与资金监管

收益分配是激励节水的核心。本办法规定,农户或用水户自主交易产生的收益全额归己;政府回购后再进行市场化交易的,其净收益(扣除回购成本后)的30%以上须反哺涉农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同时,严格规定了交易资金的监管流程,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与湖南省关于用水权改革的决策部署,保障我县农业用水权益,加强农业用水权交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细则》。现就文件的制定背景、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现实需求与政策背景

为防止水权交易过程中出现挤占民生用水、破坏生态环境等乱象,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我县制定了本《细则》。本细则是用水权交易市场的“紧箍咒”和“红绿灯”,旨在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维护良好的水市场秩序,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二、主要政策依据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

《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办财务〔2024〕5号)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监管职责与部门协同

明确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县用水权交易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建立与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从交易申请、审核到履约的全过程无缝监管。

(二)交易禁止性条款(红线)

本细则划定了10类明确的交易禁区。包括但不限于:挤占、挪用生活及生态用水进行交易的;交易标的权属存在争议的;交易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这些红线条款为市场参与者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

(三)风险防控与信息公开

要求建立健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制推行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所有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平台(对接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搭建的本地电子大厅)上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交易阳光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芷水函【2026】3号)(2026.6.2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用水权分配办法

(芷水函【2026】4号)(2026.6.2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办法

(芷水函【2026】5号)(2026.6.23)芷江侗族自治县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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