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芷政函〔2026〕2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6-13 09:15

ZJDR-2026-00001                        芷政函〔2026〕2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是指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或者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泥质页岩等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我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4627.59公顷,其中芷江镇1300.46公顷、罗旧镇508.50公顷、新店坪镇3817.65公顷、碧涌镇3678.44公顷、公坪镇1654.75公顷、三道坑镇4729.31公顷、土桥镇922.47公顷、楠木坪镇909.67公顷、岩桥镇204.43公顷、牛牯坪乡1891.91公顷、水宽乡655.73公顷、大树坳乡1599.07公顷、梨溪口乡707.79公顷、洞下场乡399.85公顷、禾梨坳乡291.95公顷、冷水溪乡493.92公顷、晓坪乡325.97公顷、罗卜田乡535.72公顷。详见附图。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本公告发布以前,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

相关解读

打印 来源:芷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