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芷政办发〔2026〕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6-13 09:30

ZJDR-2026-01001                       芷政办发〔2026〕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

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

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水土流失防治,全面提升全县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及水利部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要求,深化完善水土保持政策制度体系,指导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分配,规范资金管理,促进水土保持投入资金良性循环。结合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一)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来源包括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市场交易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等,收益资金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土保持相关支出。

二、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由相关利益方共享和公平分配

(二)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分配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保障水土保持投资主体、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经营主体以及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等相关方的利益。

(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由水土保持建设方和投资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经营者等相关方共同协商制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实施。

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要循环投入水土流失治理

(四)实行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要反哺水土保持制度,促进水土流失治理循环投入,保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不因经营开发而受损,保障水土保持措施可持续利用。

(五)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按年度编制收益分配方案,年度分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评估和调整分配比例。

(六)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年度收益不低于30%比例资金反哺用于县域内水土保持及水土流失治理再投入,年度市场收益剩余资金由相关受益人按照投入和收益对等原则进行分配。

(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的再投入水土流失治理资金应当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工作。资金使用人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任务,保障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得到加强和持续发挥作用。

四、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分配奖励机制

(八)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分配激励奖励制度,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企业和个人等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市场收益中统筹安排。

五、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监督管理

(九)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使用资金。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限不得超过2年。

(十)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管理监督,并定期对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

六、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绩效管理

(十一)县财政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绩效管理,县水利部门应以年度为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七、严格处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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